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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請逕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購買,地址:10070 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聯絡電話:(02)23332600
     

    1.個人或團體可申購非密類之台灣地區像片基本圖
    2.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密級圖需函報准。
    3.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之1條第1項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8條第1項之限制。「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附表內可申請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包含山羌、台灣水鹿、台灣獼猴、台灣野山羊、白鼻心等。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依本辦法得獵捕野生動物之區域,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0 條、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漁業法第 44 條及其他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第 9 條規定,限制獵捕野生動物區域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如風景特定區、漁業法限制獵捕區域等等。另避免狩獵活動傷及無辜民眾,須排除人口稠密、交通及公共活動頻繁或休閒遊憩區。
  • 申請資格、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鑒於原住民族傳統社會組織及文化祭儀傳承仰賴狩獵活動之實踐,本辦法申請人限定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之部落或部落會議同意之原住民(家族),以及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團體,並依傳統狩獵規範及禁忌訂定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以利原住民族於狩獵活動中傳承狩獵知識與野生動物永續利用智慧,並凝聚傳統社會組織與延續文化祭儀活動。
    定期之祭儀需於狩獵活動前20日經核准之狩獵活動參加人員名冊變更時,於獵捕活動3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查。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應備文件如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 對於天然災害後漂流出國有林區域之漂流木。農業部鑑於撿拾漂流木作工藝、文化創意或薪炭材燃料等,屬原住民文化慣俗,故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規定,以102年5月29日農林務字第1021741462 號函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天然災害後漂流出國有林區域外之國有林竹、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供當地居民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自由撿拾清理時,如位屬「原住民族地區」時,優先開放由漂流木現場之鄉(鎮、市、區)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以體現政府尊重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或生活慣俗之基本權利。

    另國有林區域內之漂流木,為尊重原鄉原住民族資源使用權利、文化傳承及經濟生活,農委會亦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原住民得依法無償採取野生植物作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使用之規定,以102年12月6日農林務字第1021742932號令修正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第15條條文,訂定原住民專案核准採取「打撈漂流竹木」規定,由管理經營機關勘查漂流木位置、數量後,指定特定樹種及其一定比率數量辦理公告,提供漂流木所在地鄉(鎮、市、區)居住設籍之原住民族,於取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身分及使用方式等相關證明文件後,申請作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使用者,優先核准專案採取,並得為無償。

  • 農業部已於102年修正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規定各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愛玉子、黃藤、箭竹筍…等森林副產物時,當地原住民、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申請者,得優先比價或議價。而原住民依前開方式申請採取國有林之森林副產物,因屬有償取得,故可自行作後續買賣處分。

    前開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採取副產物或藥用林產物者」之情形,得專案核准採取;同條第4項則規定「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情形,管理經營機關應按其生產季節核定之,每案最多以十個林班為限;有二人以上之申請者時,應以標售或比價方式行之。其申請者為林班轄屬之鄉(鎮、市、區)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者,得優先比價或議價。」。是以,當地原住民、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申請採取國有林之森林副產物時,倘無第二人申請時,當地林區管理處得專案核准採取。倘有第二人以上申請時,當地原住民、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亦得優先比價或議價。

  •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規定︰「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專案核准採取……七、原住民造林開墾,為排除障礙,須採取竹木,經查明屬實者。八、原住民為生產上之必要,其建造自住房屋、自用家具及農具用材(以下簡稱原住民自用材)須用者。……十一、政府機關為修建山地辦公處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山地公共設施用材)須用者…依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核准採取者,以原住民保留地內之竹木為限,採取人須取具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內天然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採取之:一、政府機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修建山地公共設施所需用材。二、原住民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劃定之區域內無償採取副產物或其所需自用材。三、原住民為栽培菌類或製造手工藝所需竹木。四、造林、開墾或作業之障礙木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下者。」。

    是以,位原住民保留地之國有林林產物,原住民如前開規定之需求情形時,可於取得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後,向當地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如國有財產署),或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另,位於林業署各分署所轄國有林之國有林林產物。本局向來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希與原住民朋友建立良好伙伴關係,在相關法規未訂定完備前,曾有新竹縣尖石鄉泰崗地區部落、五峰鄉白蘭部落,為林間步道整修、部落入口意象及傳統器具展示,需利用該地區國有林班內之林產物,爰與本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共同合作,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由管理經營機關專案核准採取後,再以合作計畫方式提供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團體,作為傳統文化祭儀活動或公共建設使用。對原住民利用國有林林產物方式,已建立良好合作模式。

  • 豐榮客運6288路「水里-雙龍」搭乘到「檢查站」下,即為丹大工作站入口。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 1.搭火車:縱貫線火車至彰化二水站,再轉集集小火車至水里站,出火車站直行民生路約10分鐘抵達。
    2.搭公車:總達客運6333路、6333A路、6333B路、6322路、6311路,「水里」站下,直行民生路約10分鐘抵達。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 1.員林客運行駛竹山市區各路線,於「地政站」或「戶政前站」下車即見本站。
    2.搭火車南下於二水站轉乘員林客運(往竹山),「竹山站」下車後步行約10分鐘可抵達。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3.搭火車北上於林內站轉乘台西客運(往竹山),「竹山站」下車後步行約10分鐘可抵達。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4.搭乘台中客運(台中至竹山)於「竹山站」下車,沿自強路經前山國小,右轉鯉南路,約600公尺之左側。
  • 搭乘ibus-6268路線、南投客運於埔里總站下車步行約15分鐘可抵達。6268路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南投客運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 1.台中客運35路「僑光科技大學─台中火車站─南區公所」或100路「豐原─台中火車站─亞洲大學安藤館」,於「南門仔」站下,即為台中工作站入口。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2.南投客運6899路(行駛省道,經草屯)「臺中-火車站-仁愛醫院-草屯-柑子林-埔里」於「南門仔」站下,即為台中工作站入口。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 南投客運6670【經省道,台中干城站─高鐵台中站─草屯─埔里─日月潭】於「林務局」站下,即為本分署入口。時刻表及票價下載
  • 警政署於109年2月21日解除南投縣仁愛鄉山地管制區,山友免辦理入山證,但奇萊南峰仍有登山入園等相關規範,山友需向太魯閣國家公園提出申請。
  • 本處轄管之各林道通行情況可向本處治山課洽詢(049-2365226分機2306),另倘因故需封閉時,本處亦將於本處網站上刊登最新消息及公告。
  • 由受配人以書面說明原因及擬展延提領期限,檢附苗木配撥單正本送本處申請展延,本處審核同意後函復,並檢還苗木配撥單,申請展延提領期限每件以乙次為限。
  • 本處於接獲苗木申請案至完成核撥手續,約需1~3個工作天,苗木核撥後應於限期(30天)內自行安排時間逕洽指定苗圃提領完竣。
  • 一般造林地喬木類以每公頃栽植1,500株為原則,但若為綠美化,建議事先預留苗木生長空間,以期形成優美樹型,故以3~5公尺之株、行距為宜。至於灌木類,則依栽植目的及樹種而不同,一般約為30~50公分株距。
  • 依土壤條件、氣候、海拔高度、造林目的等而有所不同,一般建議採納當地原生樹種,若不清楚,可到該土地附近、周圍走走看看,看到生長良好的樹木拍照回來對照圖鑑。
  • (1)私有土地申請苗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檢具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現況照片、植栽配置簡圖及申請書逕洽土地所在之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 (2)出租造林地申請苗木:由承租人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出租機關提出申請,經該機審核無誤後,先自行配撥苗木,如該機關所培育樹種、數量不足者,再行文至鄰近林區管理處協助調撥樹苗。 (3)社區、機關、學校申請苗木: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各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提出申請。
  • (1)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故保留區僅供觀察研究,不得採集標本,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2)自然保護區係為保存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而設立,一般只提供教育及學術用途。
    (3)如需於本處經管之自然保留區內進行觀察研究,請逕洽本處育樂課049-2357588洽詢。自然保留區暨自然保護區進入申請系統
  • 奧萬大森林遊樂區楓紅的時間,一般都是在11月至翌年1月;楓葉全面轉紅要氣候之配合,如有強烈寒流來襲,日夜溫差十五度以上,就有可能全面轉紅。不過奧萬大森林遊樂區是適合一年四季旅遊的景點,四季特色為「春櫻、夏瀑、秋景、冬楓」,歡迎蒞臨奧萬大森林遊樂區,來一趟自然生態之旅。
  •     報名方式:網路預約申請

        對象:一般大眾,原則20人以上、120人以下之團體(謝絕商業性質之旅行團體),服務人數限制詳各服務地點之說明事項。

        費用:免費

        申請時間:入園前十五天需預約申請。

    (例:欲申請十五日的預約解說,則一日就需提出申請),最早可申請三個月後之預約解說

    注意事項

        如遲到超過(含)1小時且未事先通知,則自動取消預約並登記遲到,遲到記錄將影響下次的預約解說申請,請多加留意。

        若欲取消預約,則需在前七天提出取消申請,惡意申請後取消將留有記錄,影響下次的預約解說申請,請多加留意。

        視人力狀況,保有不派員解說之權利。

        如遇天候狀況不佳時,保留變更行程之權利。

        請詳細閱讀每個園區的預約說明後,再行申請,若不符規定者,無法通過審核。

  • 奧萬大餐廳為外包經營,提供合菜、簡餐及便當,訂餐專線為049-2974519或049-2974988 
  • 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採網路訂房,接受二日至三十日內之訂房。 住宿房價如下:
    (1)小木屋二人房3,300 元(旺季及假日)  2,800元(平日)
    (2)小木屋四人房5,300 元(旺季及假日)  4,600元(平日)
    (3)小木屋六人房7,900 元(旺季及假日)  6,700元(平日)
    (4)綠野山莊二人房2,800 元(旺季及假日)  2,400元(平日)
    (5)綠野山莊四人房5,300 元(旺季及假日) 4,600元(平日)
    (6)楓紅山莊二人房2,300 元(旺季及假日)  2,000元(平日)
    (7)楓紅山莊四人房5,300 元(旺季及假日)  4,600元(平日)
    備註:旺季係每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底止;淡季係每年三月一日起至 九月底止;例假日係指星期五、星期六及國定例假日前一晚。

  • 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假日全票為200元、非假日全票150元、半票100元、優待票10元,大、小車停車費為100元、機車停車費20元。詳細收費情形
  • 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採網路訂房,接受即日起第2天至第30天內之房間,若須預訂當天房間,請逕洽遊客服務中心訂房049-2974511。
  • 您好︰
    依林業署所頒「苗木配撥管理作業」規定,有關私有土地申請苗木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該府苗圃提 供,若其現有苗木樹種或數量有所不足,可由該府轉向本署調撥提供,培育數量有限,請依實 際需要,依「適地適木」原則提出申請(株距︰ 喬木2.5m/株,灌木02.5m/株)。

  • 於100年03月01日開始停止該項優惠
  • 從民國九十五年元月一日起,設藉南投縣之縣民持國民身份證,門票優惠 100元
  • 國道三號 霧峰系統交流道(214K)→國道六號埔里端→左轉台14→霧社→右轉投83線→奧萬大

    北部南下國道一號→彰化系統交流道(193K)→國道三號→霧峰系統交流道(214K)→國道六號埔里端→左轉台14→霧社→ 右轉投83線→奧萬大

    南部北上國道一號→經東西向快速道路(例如台78、82、84)→國道三號→霧峰系統交流道(214K)→國道六號埔里端 →左轉台14→霧社→ 右轉投83線→奧萬大

    花蓮出發→台8線→大禹嶺→台14甲線→霧社→奧萬大
  • 南投客運「奧萬大旅遊專車」,於賞楓旺季期間(10月至隔年3月底)之星期六、日發車,因座位有限故採「預約訂位」訂位專線049-2984031分機29 林小姐。於台中干城站出發7:50、高鐵台中站8:15、埔里轉運站9:15、抵奧萬大時間約10:55,回程 時間為下午3:30於奧萬大服務中心旁停車場發車。南投客運網站
  • 由霧社沿投83號鄉道進入,因部份路段狹窄多彎,南投縣政府已公告禁行甲類大客車,建議行駛中小型車輛以免受罰。乘車可洽南投客運或本處策略聯盟之合法小客車,詳細資訊請看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之介紹
  • 依檔案法規定典藏之檔案均可。請透過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 相關流程、規範及申請書請由本分署網站 首頁>為您服務>公文檔案申請 下載。
  • 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應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本分署陪同人員為止。
  • 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1時30分止,下午1時30分起至4時30分止,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處所:於本分署指定地點。
  • 助理人員共同進入閱覽場所是否收費乙節,按應用檔案而需助理人員伴隨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進入閱覽場所,因助理人員並非獨立之申請人,自無須另行收費。
  • 承國有林地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依租約約定期限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當地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續租: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2份 。
    (二)國有林地續租申請書 。
  • 國有林地承租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應依所訂契約約定期限,及民法有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繼承林地承租權:
    (一)繼承系統表2份。
    (二)各繼承人印鑑證明1份。
    (三)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
    (四)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1份。
    (五)拋棄繼承權法定證明1份(無拋棄者免附)。
    (六)分割遺產協議書2份(無協議分割遺產者免附)。
    (七)被繼承人原租賃契約(正本)1份。
  • 國有林地承租權之轉讓,應由承租人與受讓人聯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當地林區管理工作站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
    (一)原租賃契約書(正本)1份。
    (二)轉、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2份
    (三)轉、受讓人印鑑證明各2份。
  • (一)以整筆租地轉讓為準,但為代表制之承租人持分申請轉讓,得採個案審核方式,在符合契約條件下同意分割轉讓。
    (二)非因如繼承承租權之法定原因,不得增加股東。
    (三)造林績效條件:
    1、造林地扣除無法造林之除地,依照租地造林樹種規定之每公頃造林株數施行造林,且不得栽植違規作物。
    2、造林木已達三年生(係指苗木出栽種植於林地滿三年)以上者。
    3、成活率在70﹪以上者。 前開所指「成活率在70﹪以上」,係以造林株數計算為主,並按林木生長情形,以立木度或鬱閉度為輔,計算造林成績;天然生雜木經確認為承租人撫育成林者,視同造林木併計成活率。 共同承租人申請將其持分承租造林地讓與其他共同承租人者,須全部完成造林,造林滿一年,成活率達70﹪以上。
  • 代表制租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代表人尚健在者,由代表人代表全體承租人辦理續約手續。
    (二)代表人死亡或行蹤不明或個別承租人失聯者,準用民法第820條之規定,由過半數之承租人(且合計持份額過半數)或持份額合計逾三分之二者,重新推舉代表人,並辦理續約手續。
    (三)租地已分管者,依照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由各共同承租人自行雇請測量人員辦理實測分割,再將分割成果圖送由轄屬工作站憑辦獨立續訂約。
    (四)租地仍屬共有關係者,準用民法第820條之規定協議分管,再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由共同承租人雇請測量人員辦理實測分割,再將分割成果圖送由轄屬工作站憑辦獨立續訂約;若無法協議者,可由承租人等向法院請求分配,俟法院裁定後再據辦個別獨立續訂約事宜。
    (五)針對個別承租人可以辦理租地指界測量部分,按實測結果辦理分割個別續(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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