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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國有林地承租權之轉讓,應由承租人與受讓人聯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當地林區管理工作站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
    (一)原租賃契約書(正本)1份。
    (二)轉、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2份
    (三)轉、受讓人印鑑證明各2份。
  • (一)以整筆租地轉讓為準,但為代表制之承租人持分申請轉讓,得採個案審核方式,在符合契約條件下同意分割轉讓。
    (二)非因如繼承承租權之法定原因,不得增加股東。
    (三)造林績效條件:
    1、造林地扣除無法造林之除地,依照租地造林樹種規定之每公頃造林株數施行造林,且不得栽植違規作物。
    2、造林木已達三年生(係指苗木出栽種植於林地滿三年)以上者。
    3、成活率在70﹪以上者。 前開所指「成活率在70﹪以上」,係以造林株數計算為主,並按林木生長情形,以立木度或鬱閉度為輔,計算造林成績;天然生雜木經確認為承租人撫育成林者,視同造林木併計成活率。 共同承租人申請將其持分承租造林地讓與其他共同承租人者,須全部完成造林,造林滿一年,成活率達70﹪以上。
  • 代表制租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代表人尚健在者,由代表人代表全體承租人辦理續約手續。
    (二)代表人死亡或行蹤不明或個別承租人失聯者,準用民法第820條之規定,由過半數之承租人(且合計持份額過半數)或持份額合計逾三分之二者,重新推舉代表人,並辦理續約手續。
    (三)租地已分管者,依照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由各共同承租人自行雇請測量人員辦理實測分割,再將分割成果圖送由轄屬工作站憑辦獨立續訂約。
    (四)租地仍屬共有關係者,準用民法第820條之規定協議分管,再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由共同承租人雇請測量人員辦理實測分割,再將分割成果圖送由轄屬工作站憑辦獨立續訂約;若無法協議者,可由承租人等向法院請求分配,俟法院裁定後再據辦個別獨立續訂約事宜。
    (五)針對個別承租人可以辦理租地指界測量部分,按實測結果辦理分割個別續(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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