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支援時機: (一)於森林火災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主動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支援請求,或由本部主動派員協助者。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三、災害處理支援項目: (一)森林火災防救技術之協助。 (二)緊急動員救火人員支援救火。 (三)緊急支援森林火災防救機具。 (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支援程序: (一)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若因森林火災火勢漸大,需救火技術之協助或增援人手、機具協助撲滅時,得視需要通報本部支援。 (二)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各單位應即承中心指揮官之命,支援執行防救任務。 (三)本部接獲通報,隨即連絡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動員相關地區分署救火隊趕赴火場救援。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救火隊到達火場後,應立即向火場指揮官報到,報告救援人數、攜帶工具等,並請分派救火工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森林火災應變中心應隨時將火情與本部保持聯繫。 五、支援作業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及位置圖等。 (二)建立聯絡方式:指定聯絡人員及電話。 (三)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絡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支援人員、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四)其他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