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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購台灣地區像片基本圖?
請逕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購買,地址:10070 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聯絡電話:(02)23332600
1.個人或團體可申購非密類之台灣地區像片基本圖
2.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密級圖需函報准。
3.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之1條第1項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8條第1項之限制。「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附表內可申請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包含山羌、台灣水鹿、台灣獼猴、台灣野山羊、白鼻心等。
原住民族申請狩獵區域及禁止區域為何?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依本辦法得獵捕野生動物之區域,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0 條、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漁業法第 44 條及其他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第 9 條規定,限制獵捕野生動物區域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如風景特定區、漁業法限制獵捕區域等等。另避免狩獵活動傷及無辜民眾,須排除人口稠密、交通及公共活動頻繁或休閒遊憩區。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申請資格、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
申請資格、期限、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於「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鑒於原住民族傳統社會組織及文化祭儀傳承仰賴狩獵活動之實踐,本辦法申請人限定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之部落或部落會議同意之原住民(家族),以及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團體,並依傳統狩獵規範及禁忌訂定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以利原住民族於狩獵活動中傳承狩獵知識與野生動物永續利用智慧,並凝聚傳統社會組織與延續文化祭儀活動。
定期之祭儀需於狩獵活動前20日經核准之狩獵活動參加人員名冊變更時,於獵捕活動3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查。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應備文件如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原住民族可否撿拾漂流木使用?
對於天然災害後漂流出國有林區域之漂流木。農業部鑑於撿拾漂流木作工藝、文化創意或薪炭材燃料等,屬原住民文化慣俗,故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規定,以102年5月29日農林務字第1021741462 號函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天然災害後漂流出國有林區域外之國有林竹、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供當地居民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自由撿拾清理時,如位屬「原住民族地區」時,優先開放由漂流木現場之鄉(鎮、市、區)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以體現政府尊重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或生活慣俗之基本權利。
另國有林區域內之漂流木,為尊重原鄉原住民族資源使用權利、文化傳承及經濟生活,農委會亦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原住民得依法無償採取野生植物作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使用之規定,以102年12月6日農林務字第1021742932號令修正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第15條條文,訂定原住民專案核准採取「打撈漂流竹木」規定,由管理經營機關勘查漂流木位置、數量後,指定特定樹種及其一定比率數量辦理公告,提供漂流木所在地鄉(鎮、市、區)居住設籍之原住民族,於取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身分及使用方式等相關證明文件後,申請作為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使用者,優先核准專案採取,並得為無償。
原住民族可否採取森林副產物愛玉子、黃藤、野菜進行販售?
農業部已於102年修正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規定各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愛玉子、黃藤、箭竹筍…等森林副產物時,當地原住民、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申請者,得優先比價或議價。而原住民依前開方式申請採取國有林之森林副產物,因屬有償取得,故可自行作後續買賣處分。
前開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採取副產物或藥用林產物者」之情形,得專案核准採取;同條第4項則規定「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情形,管理經營機關應按其生產季節核定之,每案最多以十個林班為限;有二人以上之申請者時,應以標售或比價方式行之。其申請者為林班轄屬之鄉(鎮、市、區)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者,得優先比價或議價。」。是以,當地原住民、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申請採取國有林之森林副產物時,倘無第二人申請時,當地林區管理處得專案核准採取。倘有第二人以上申請時,當地原住民、部落或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族團體亦得優先比價或議價。
原住民族可否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或林班地之國有林林產物?如何申請?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規定︰「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專案核准採取……七、原住民造林開墾,為排除障礙,須採取竹木,經查明屬實者。八、原住民為生產上之必要,其建造自住房屋、自用家具及農具用材(以下簡稱原住民自用材)須用者。……十一、政府機關為修建山地辦公處或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山地公共設施用材)須用者…依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核准採取者,以原住民保留地內之竹木為限,採取人須取具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內天然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採取之:一、政府機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修建山地公共設施所需用材。二、原住民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劃定之區域內無償採取副產物或其所需自用材。三、原住民為栽培菌類或製造手工藝所需竹木。四、造林、開墾或作業之障礙木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下者。」。
是以,位原住民保留地之國有林林產物,原住民如前開規定之需求情形時,可於取得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後,向當地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如國有財產署),或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另,位於林業署各分署所轄國有林之國有林林產物。本局向來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希與原住民朋友建立良好伙伴關係,在相關法規未訂定完備前,曾有新竹縣尖石鄉泰崗地區部落、五峰鄉白蘭部落,為林間步道整修、部落入口意象及傳統器具展示,需利用該地區國有林班內之林產物,爰與本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共同合作,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由管理經營機關專案核准採取後,再以合作計畫方式提供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團體,作為傳統文化祭儀活動或公共建設使用。對原住民利用國有林林產物方式,已建立良好合作模式。
到竹山工作站,可搭乘甚麼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1.員林客運行駛竹山市區各路線,於「地政站」或「戶政前站」下車即見本站。
2.搭火車南下於二水站轉乘員林客運(往竹山),「竹山站」下車後步行約10分鐘可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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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搭火車北上於林內站轉乘台西客運(往竹山),「竹山站」下車後步行約10分鐘可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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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搭乘台中客運(台中至竹山)於「竹山站」下車,沿自強路經前山國小,右轉鯉南路,約600公尺之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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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