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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3-09-23編修日期:113-09-23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30237592號
一、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支援時機:
(一)於森林火災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主動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支援請求,或由本部主動派員協助者。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
三、災害處理支援項目:
(一)森林火災防救技術之協助。
(二)緊急動員救火人員支援救火。
(三)緊急支援森林火災防救機具。
(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支援程序:
(一)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若因森林火災火勢漸大,需救火技術之協助或增援人手、機具協助撲滅時,得視需要通報本部支援。
(二)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各單位應即承中心指揮官之命,支援執行防救任務。
(三)本部接獲通報,隨即連絡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動員相關地區分署救火隊趕赴火場救援。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救火隊到達火場後,應立即向火場指揮官報到,報告救援人數、攜帶工具等,並請分派救火工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森林火災應變中心應隨時將火情與本部保持聯繫。
五、支援作業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及位置圖等。
(二)建立聯絡方式:指定聯絡人員及電話。
(三)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絡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支援人員、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四)其他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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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