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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主旨:公告彰化縣境內第1706號風景保安林編入區域明細表(表1)、解除區域明細表(表2)、檢訂前後區域明細表(表3)暨檢訂後建議採用造林樹種明細表(表4)。
依據:森林法第23條及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3條第2項、第4條第4項及第5項、保安林施業方法及本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施行檢訂結果。
公告事項:
一、表1所列區域,符合森林法第23條「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第22條第8款: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之規定,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二、表2所列區域,現況為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中內之校舍及校園等學校用地,管理機關皆為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中,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學校用地所必要者。」所定情形,依法解除。
三、表3所列區域,係為增益彰化市八卦山一帶良好景緻,並防止該區土砂崩壞,保護彰化市區民宅住家、機關學校等安全,仍有存置為風景保安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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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