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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主旨:公告臺中市北屯區境內編號第150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編入區域明細表(表1)、解除區域明細表(表2)、檢訂前後區域明細表(表3)暨檢訂後建議採用造林樹種明細表(表4)。
依據:森林法第23條及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3條第2項、第4條第4項及第5項、保安林施業方法及本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檢訂結果。
公告事項:
一、表1所列區域,符合森林法第23條「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第22條第3款:為防止砂、土崩壞所必要者)」之規定,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二、表1所列區域,現況為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有建物存在之暫准建地租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法解除。
三、附表3所列區域,因保安林林相茂密,可發揮廍子溪之水源涵養及防止土砂崩壞流失,保護大坑風景區、大坑步道與周邊房舍、耕地、道路安全,並提供鳥類等野生動物合適之棲地環境,仍有繼續存置為土砂捍止保安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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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