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主旨:公告彰化縣花壇鄉境內第1705號水源涵養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如附表1)、保安林檢訂前後區域明細表(如附表2)暨檢訂後建議採用造林樹種明細表(如附表3)。
依據:森林法第22條、第25條、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3條第2項、第4條第4項、保安林施業方法及本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檢訂結果。
公告事項:
一、附表1所列區域為民國82年7月21日前既有建地等,核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所定情形,依法解除保安林。
二、附表2所列區域為涵養白沙坑、橋子頭、灣子口一帶之農耕地灌溉用水源,仍有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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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