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木申請 (一) 跨分署調撥使用:由需苗單位檢具相關資料逕向林業保育署申請調撥。 (二) 政府機關及試驗使用:由需苗單位檢具相關資料逕向林業保育署申請調撥。 (三) 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由承租人檢具租賃契約書、現場照片及申請書逕向土地出租機關提出申請。 (四) 參加獎勵造林者:由造林人檢具相關資料逕向原獎勵造林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五) 各界社區、學校、民間團體:擬栽植地點為公有地時,檢具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植栽配置簡圖及現況照片等,逕向本分署提出申請;若擬栽植地點為私有地,則比照個人方式申請。 (六) 個人 由土地所有權人備妥 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栽植位置示意圖、現況照片等 ,逕向 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 提出申請;如受理單位苗木數量不足,再由各縣(市)政府向本署或鄰近分署申請調撥【請各縣(市)政府統一彙整相關資料文件,以每月彙報 1 次為原則】。 (七) 苗木需求量計算 一般造林地,以每公頃栽植 1,500 株為原則,並以二種以上樹種混植為佳。 綠美化用:喬木類建議栽植株距為 3~5 公尺,灌木類株距約 50 公分。 二、苗木配撥 (一) 自行使用、政府機關及試驗使用:由本分署依苗木現況逕行提供。 (二) 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由土地出租機關依權責派員現勘後,依實際需要以自有苗木核撥或向本分署調撥。 (三) 參加獎勵造林者:由受理獎勵造林機關派員現勘後,依實際需要自行核撥或向本分署調撥。 (四) 各界社區、學校、民間團體、個人:由本分署依土地、苗木現況及實際需要審核後核撥。 ※相關注意事項: 申請資料應齊全,方予辦理。 申請苗木數量超過 1,000 株、貴重苗木或認為需要者,受理單位應派員現勘後再予配撥,並造冊管理。 苗木提領單期限以開單日起 30 日曆天內有效,逾期未領取苗木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因故無法依期提領時,應檢具苗木配撥單正本,以書面說明原因及擬展延期限,送本分署申請展延領苗,但以乙次為限,本分署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所請苗木不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栽植。完成造林後請需苗單位提供成果照片,以利嗣後輔導。 領苗時間: 田中苗圃:每週一或週五受理領苗。 魚池、東光、日月潭、霧社、人倫苗圃:每週二或週四受理領苗。 上午領苗:須於 9 點以前到達供苗苗圃。 下午領苗:須於 1 點以後 3 點以前到達供苗苗圃,敬請 配合! 因苗圃人手調用不便,為免久候,請於領苗前二日以上先以電話告知,行前再以電話確認,並持苗木配撥單正本領苗,影本恕不受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苗木載運參考: 車輛規格 口徑、容器種類 數量(株) 每株大約重量(公斤) 發財車 3.5 台寸膠袋 500 1 5 台寸盆 280 2.5-4 8 台寸不織布 20 20-30 3.5 公噸貨車 3.5 台寸膠袋 750 1 5 台寸盆 420 2.5-4 8 台寸不織布 30 20-30 7 公噸貨車 3.5 台寸膠袋 1000 1 5 台寸盆 560 2.5-4 8 台寸不織布 50 20-30 15 公噸貨車 3.5 台寸膠袋 2000 1 5 台寸盆 1000 2.5-4 8 台寸不織布 200 20-30 三、配撥苗木栽植技術輔導及查核 (一) 跨分署使用、政府機關及試驗使用:由調苗單位自行列冊、審查、控管,以備必要時之查核。 (二) 出租造林地:由土地出租機關於栽植後派員檢驗、拍照存證,並提供栽植技術輔導。 (三) 參加獎勵造林者:由受理獎勵造林機關每年派員檢驗、拍照存證,並提供栽植技術輔導。 (四) 各界社區、學校、民間團體:依據需苗單位栽植成果,由所轄分署辦理抽查,並應將抽查成果具報課長陳閱。 (五) 個人:個人申請之苗木應確實栽植於申請之地點上,並應予接受受理單位技術輔導及查核。 四、苗木配撥處理流程 (一) 一般苗木調撥、出租造林地用苗、獎勵造林苗木、各界社區、學校、民間團體申請苗木,相關書件齊全,申請苗木數未達 1,000 株、不含貴重木或本分署認為無現勘之必要者,作業時間約 1~2 天。 (二) 相關申請書件齊全,申請苗木數量逾 1,000 株、含貴重木或認為有現勘之必要者,本分署將於 10 天內派員現勘,現勘後約 3~5 天可核撥苗木。 五、植栽成果(格式)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