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作業類 項目 租地造林及障礙木採運作業程序 權責主辦單位 作業課 協辦單位 各工作站 適用對象 各工作站、承租人、伐採業商 處理流程 一、申請人 採運申請書 採伐位置圖面 契約書影印本 復舊造林計畫書 集水區範圍內檢附集水區管理單位同意文件 二、工作站 核對印鑑及契約存續期限,勘查現場是否為集水區,有無影響國土保安,填報現況調查表記應備文件,轉報分署。 三、分署 林政課審查租約期限、造林木筏期齡、印鑑、有無集水區相關單位同意文件、砍伐位置與承租位置是否相符、有無積欠租金、有無發生林政案件。 作業課審查伐木計畫編訂數量、有無環評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之情形。 四、工作站 派員前往現場會同申採人施行面積測量、材積調查及查定政府分收價金報分署。 五、分署 作業課核定價金,函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30日繳納價金。 六、工作站 通知申請人繳納價金。 收入通知單報分署。 七、分署 分收價金解庫 核發採運許可證及許可採運情形表,副知相關單位。 八、工作站&申請人 工作站派員辦理點交界木、講解法令、防火安全檢查報分署及監督採運作業。 申請人向工作站提出開工報告、施行伐採作業、申請查驗放行及跡地檢查。 九、工作站 辦理木材查驗放行跡地檢查函報分署備查結案 法令依據 租地造林木伐採,政府分收材積未達50立方公尺或竹材10,000支以下由分署核准,超過者報林業保育署核定。 國有林產物專案核准之採取,依93年農業部核定林業保育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並未授權由分署核定,爱均須報林業保育署核准後,始得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9條規定及「林業保育署分層負責明細表-林業保育署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林木價金500 萬以下額度,授權分署查定。 國有林林物處分規則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租地造林木主伐處理程序 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作業要點 林產處分實務 林業保育署森林調查手冊 林業保育署木材檢尺及分等 使用表單 租地造林主伐申請書、伐採位置圖、復舊造林事業計畫書、集水區範圍內應檢附集水區管理單位同意文件、租地造林申請主伐案件現況調查表、竹林現況調查表、租地造林主伐材積調查報告表、每木調查表、樣區調查表、界木調查表、界木照片、樹高曲線、木材檢尺調查表、國有林產處分價金查定書、國有林林產物採取許可證、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木竹採許可證、國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情形表、租地造林收入通知單、租地造林處分作業開工報告、租地造林伐採告示牌、工作站重要作業地區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報告表、重要作業地區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報告表、講解國有林產物採運作業注意事項紀錄、伐採作業會同點交界木址紀錄、林產物放行查驗申請書、工作站國有林產物查驗放行報告書、國有林產物交付查驗報告書、甲乙種林產物查驗明細表、國有林產物查驗放行通知單、主產物延期採運申請書、主產物申請延期採運審查表、國有林林產物伐採跡地查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