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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主告:解除彰化縣芳苑鄉編號第1707號防風保安林全部面積46.073084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46.073084公頃,包括彰化縣、芳苑鄉北漢寶段51、53、54、55、55-1、56、57、60、61、62、63、747、765之內、766之內;海尾段776、779、1617、1618、1619、1620、1622、1623、1624、1625、1626、1627、1628、1629、1633之內、1634之內、1635之內、1636之內、1643之內、1644之內、1645、1646、1647、未登記地1、未登記地2、未登記地3;新漢寶段186之內、187之內、188之內、189之內、196之內、197、198之內、199之內、200之內、201之內、205、378之內、379之內、386之內、390之內、394之內、395之內、396之內、397之內、399之內、400之內、未登記地等62筆土地,經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辦理旨揭編號保安林檢訂結果,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及保安林全部面積解除圖(圖1至圖6)。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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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