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取:吳○幸 君 備取:劉○志 君(候補期間:115.01.21~115.06.20) 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擇優增列候補名額1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