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拾得財物 警員判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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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礁溪警分局前邱姓員警,未依規定處理民眾拾得的皮包,並在黃姓失主登門詢問時,謊稱無此事,把皮夾內4090元據為己有;宜蘭地方法院昨天判他2年10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31歲邱男在事發後已被停職,昨天透過礁溪警分局表示,當時身體不適,派出所業務繁忙,他忘記是否有這件事,但絕無私吞款項,會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在五峰旗風景區撿到內有4090元皮夾,去年2月5日送到礁溪派出所,當時值勤的邱姓員警未依照「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應行注意要點」規定,與李姓男子當面清點,只製作四聯單就讓對方離去。

後來黃姓失主接獲李姓男子電話,到礁溪派出所詢問,邱姓員警說不知道,隔天失主再度登門詢問,邱員仍稱沒有受理,直到當天拾到皮夾的李男打電話詢問,邱姓員警才把皮夾交還失主。但黃男一看,皮夾內現金已經不翼而飛,隔天邱以郵局現金袋,寄出4100元給黃姓男子。

礁溪警分局獲知後,立即將邱停職,並以貪汙治罪條例送辦。法官認為,邱姓員警侵占職務非公用私有財物,且未見悔意,不過邱已將不法所得交還失主,所犯情節尚屬輕微。
瀏覽人次:2555 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