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非機車? 酒駕仍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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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酒後騎電動機車購物,遇警攔查,測得酒測值0.6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他辯稱電動機車不是機車,桃檢說,電動機車屬刑法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34歲王姓男子10月3日晚上在朋友家飲酒聊天,酒後騎電動機車離開,前往購物,途中遇到警方攔檢,被發現酒駕送辦。

警方說,王姓男子騎乘的電動機車為電動代步車,是行人輔具,一般是行動不便的老人家、身障者使用,速度比機車慢,非制式車輛,王姓男子以為沒有掛號牌,不是機車,就沒有酒駕問題,但刑法規定的酒駕、毒駕是針對「動力交通工具」,並非限定制式車輛。

王男辯稱,他不知道駕駛電動機車也會觸犯公共危險罪,所以才會酒後騎乘。

檢方說,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是相對於人力、獸力的交通工具,足以認定王男酒駕。
瀏覽人次:3390 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