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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節將屆,南投分署特別籲請全體公務同仁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對於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邀宴應予以拒絕,並落實簽報登錄建檔程序。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如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惟如餽贈財物超過前開金額,則應依本規範規定,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室。至於飲宴應酬部分,依據該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如係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則應依規定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室後始得參加。
南投分署力行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之政策,特別提醒同仁務必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確實做到「不隨便收受禮物」及「不任意參加飲宴應酬」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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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