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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中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若無前項活動僅為支付公務人員稿費之情況,是否在此規定內?
答:有關支付公務人員稿費一節,如無本規範第14點第1項所指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情形,則無第14點第2項規定之適用,亦即一般投稿不受每千字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的限制,但是稿費仍須符合社會認可標準,並經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問:本規範第8點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答:「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例如:
1.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2.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
5.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6.警察與黑道。
7.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8.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9.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10.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問:公務員於公部門以外所舉辦之活動擔任會議主持人,其費用是否受到本規範第14點第1項之規定:「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限」之規範?或是有其他規定?
答:
一、本規範第14點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二、為利明確,本規範第14點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之支領鐘點費、稿費之限額及標準。公務員參加公部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受報酬標準,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之規範限制,而其數額乃較本點規定為低,故本點主要規範參與私部門活動。若支領報酬為出席費、會議主持人或主席費等不同名義,仍應比照前述所訂標準辦理。
問:廠商舉辦全球研討會或國際商展,邀請公務員發表論文或參加,並支付機票及住宿費用,可否接受?因為在國外舉辦,國外國民所得較高者,演講之鐘點費每小時是否可以超過5千元?
答:如因公務需要,得循程序簽准同意出席,並依規定申請交通、住宿、膳雜、生活等費用,不宜接受廠商招待,以維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有關演講之鐘點費支領額度仍須參照本規範第14點規定標準。
問:員警是否可以接受民間團體(如警友會)招待出國旅遊(如免費提供往返機票)?
答: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等各種關係。
二、民間團體(如警友會)成員若由業者組成,這些業者的營運業務與警察局執行職務有業務往來之關係,即有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三、民間團體(如警友會)若招待員警出國旅遊,免費提供往返機票,已逾本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千元),也不符「警察人員服務守則」第9點有關「警察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規定,故員警不應接受招待出國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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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