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公布生效以來將屆二年,實施成效良好,惟因本規範主要規範三種行為型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對於公務員涉足不妥當場所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並無規定,為使本規範更臻周延,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新增第八點規定,第八點之後其餘各點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