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網站服務 > 廉政園地 > 政風專欄 > 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98.11.20開始生效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98.11.20開始生效 ::: 未來施用或持有第3、4級毒品,最高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提醒自己或週遭親朋好友儘快遠離毒品。 毐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訂之第三級、第四級毐品日趨氾濫,但對於持有或施用者卻無處罰規定,鑑於第三級、第四級毐品屬於管制藥品,為維護國民健康與社會善良風氣,自不允許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或私用,因此毐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8年5月20日修正及增訂部分條文,並於98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 瀏覽人次:2633 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