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9月1日開始施行。 ◎只要是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必須在1年內履行完畢。 ◎如果不履行社會勞動,就馬上執行原宣告刑。 得易科罰金案件,准許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轉換。 ◎數罪併罰案件,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另於法務部「動畫影音專區」提供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電視插播卡光碟,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民眾可自行上網點選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