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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桃園縣政府
一、案例概述:
吳先生於八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向某報社訂閱一年份報紙,並預付一年報費,惟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該社桃園送報單 位卻通知到期停止送報,雖經吳先生家人表示尚未到期,但該社仍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終止送報。八十五年一月 六日吳先生尋獲原始收據,並將該收據傳真予予送報單位,請其依收據日期執行送報義務,但該送報單位乃未予 認可。吳先生復於一月八日及一月十日再向該報社台北總社查詢,經證實其收據之資料無誤並表示將通知送報單 位執行,但截至一月十二日止,吳先生仍未接獲該報。乃再以電話與送報單位聯絡,接聽人員均稱負責人不在, 無法處理,吳先生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於接獲吳先生書面申訴資料後,先以電話聯絡該報社桃園辦事處,以瞭解整個事件經過 ,然接聽電話人員均稱負責人不在無法處理。本府乃正式函請該報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後,函復本府憑辦。
三、處理結果:
本案經本府多次洽催及正式函請業者妥適處理,該報社桃園辦事處終於來函表示,已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八 日與申訴人達成協議並恢復送報,經再電詢吳先生,獲證實在案。
四、建議:
建議延攬具有法律專長人員負責消保行政業務,並儘速任用消費者保護官,使消保工作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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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