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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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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第1項: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叁、有關上述通知單及申請書,法務部已設計範例,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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