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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第1項: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叁、有關上述通知單及申請書,法務部已設計範例,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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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