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第1項: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叁、有關上述通知單及申請書,法務部已設計範例,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