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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函請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機關團體之補助或交易案件,請
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於申請或招標文件內加註如下:
(一)本案申請人(本機關團體補助或交易對象),應注意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並
確遵同法第14條各項有關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8條規定處罰)。
(二)申請人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欲與本機
關團體成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
表明身分關係,相關表件業置於(附件0或提供網址);本案補助或交易
行為成立後,本機關團體將依法主動公開申請人前開揭露表件,以供公眾
線上查詢,併請注意。
(三)機關如遇有申請人依法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填寫前開揭露表件
(如範本A.事前揭露)表明身分關係時,該案承辦單位(如請購單位、補
助單位)應依法審認,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將其審查填寫「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
事後公開)」併同申請人事前揭露表件,主動公開以供公眾查詢(提供公眾
線上查詢方式,農業部將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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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