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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89-04-08編修日期:089-04-08發文字號:林政字第891720148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政字第 891720148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各林區管理處執行森林保護工作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考單位,分為林區管理處與工作站二部分辦理。林區管理處部分全部列入考核,工作站部分以抽籤方式抽考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考核時間定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四、考核人員由本局局長指派高級人員擔任,有關考核作業由本局林政組負責森林育樂組協助辦理,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督導。
五、考核項目及評分比率如左:
(一)森林火災防救工作占百分之三十六。
(二)森林護管工作占百分之四十四。
(三)森林保育及服務百分之十。
(四)綜合事項占百分之十。
前項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考核成績之計算如左:
(一)工作站部分:依照評分表考核項目評分,一百分為滿分。
(二)林區管理處部分:依照評分表考評之得分,再與轄屬受考核工作站之平均得分平均之。
七、獎勵名次:
(一)林區管理處部分:以評分最高之前三名獎勵之,但成績不得低於八十分。
(二)工作站部分:以評分最高之前六名獎勵之,但成績不得低於八十分。
八、考評結果成績優良單位,各單位主管(處長、工作站主任),業務主辦課(股)長及承辦人,依左列標準予以獎懲,其餘督導及協辦人員減一等比照之:
(一)林區管理處部分:
第一名:記功二次。
第二名:記功一次。
第三名:嘉獎二次。
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二)工作站部分:
第一名:記功二次。
第二名:記功一次。
第三名:嘉獎二次。
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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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