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林檢舉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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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國家的財產,而國有土地內之森林衍生的利益,屬國民共有共享,勿擅自盜伐林木破壞森林資源,且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已在104年5月8日修正實施,最高可判處 10年半有期徒刑、併科贓額10-20倍罰金、犯罪工具一律沒收。

依森林保護辦法規定,案件於人贓俱獲後,立即從速發給5萬元以下獎金,檢察官起訴後最高可領300萬元獎金,請民眾踴躍檢舉。林業保育署檢舉專線電話0800-000930(林林林救山林)及0800-05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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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4498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