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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國家的財產,而國有土地內之森林衍生的利益,屬國民共有共享,勿擅自盜伐林木破壞森林資源,且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已在110年修正實施,最高可判處 10年半有期徒刑、併科最高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犯罪工具一律沒收。
依森林保護辦法規定,案件於人贓俱獲後,舉發獎金自警察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起30天內,就發給舉發人定額5萬元獎金;當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再按查獲贓物市價10%發給獎金,檢舉獎金最高額500萬元,請民眾踴躍檢舉。林業保育署檢舉專線電話0800-000930(林林林救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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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