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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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林區早期伐採跡地均已完成造林工作,自從停止天然林砍伐處分之後,每年新植造林地大為減少,除人工林杉木砍伐跡地實行復育造林外,以濫墾收回地、低蓄積之散生地、草生地列為新植造林對象,為因應新林業政策,自然生態保育,今後應加強國有林造林地之中後期撫育,如修枝、切蔓、疏伐作業。

(二)造林樹種:造林樹種選擇,以本土樹種為原則,適地適木營造多樣性複層林,國有林造林樹種以樟樹、楓香、相思樹、光臘樹、台灣櫸、烏心石、肖楠、台灣杉、紅檜、扁柏等為原則。對於高海拔地區屬菜園收回地,因動物危害及土壤鹼化等問題,虛設為圍籬及栽植耐鹼性樹種如雲杉、阿里山榆、高山櫟等。

(三)造林方法:造林方法可分為順坡造林、橫帶造林、巢(穴)狀造林、林相改良複層林造林及崩塌地保安造林等,本分署近年來為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而施行橫帶造林及營造複層林造林。
  1. 橫帶造林:即在整治林地時,於山坡上每隔2-3公尺橫帶整地,然後栽植苗木,成為橫列狀。這樣可使林地平坦化,而且列間草可阻擋水份迅速流失,減少逕流,達到國土保安目的。
  2. 營造複層林:將劣化林地於空隙地以人工栽植耐陰性之樹種,如紅檜、肖楠等,與保留之原有林木一併撫育,促使成為複層林,以期建構健康之森林環境,並將活力衰退之林木,改良為林相優美、生長旺盛之森林,俾提高其木材生產之經濟效益及增進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等公益功能。
(四)撫育工作:自栽植後至六年生之造林地,原則上依照3,3,3,2,2,1計十四次分年刈草,4~6年辦理1次修枝;七年以後視林木生長狀況需要,辦理刈草、切蔓、修枝、除伐、疏伐等各項撫育工作,以促進林木質與量的健全生長。

(五)本分署造林作業均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承包實行,並嚴格督促承包商履行合約各項規定,以提高造林成活率。
 
瀏覽人次:8797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