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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目前全世界種植的基因改造作物以黃豆、玉米、棉花為最大宗,種植面積排名前5位的國家分別是美國、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印度。再以2012年的種植面積統計,全世界約81%的黃豆、35%的玉米和81%的棉花是基因改造產品。
國內的黃豆、玉米絕大多數仰賴進口,而黃豆是國人飲食中,主要植物性蛋白質的來源,若豆漿、豆腐等豆製加工品含有基因改造成分,對國人的影響尤其重大。
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基因改造食品對人體與環境是百分之百安全的,也就是說基因改造食品潛在的風險仍不明確,所以市售的基因改造食品應加以標示,讓消費者作為選擇食用與否的參考,因此消基會本次進行基因改造食品的測試。
採樣
於2013年9月間,至台北市、新北市的量販店、超市等通路購買,以標示非基因改造的食品為主,共計購得18件樣品,其中包括黃豆或其製品樣品12件及玉米類樣品6件。(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二)
一、標示調查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應標示: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次的18件樣品,標示皆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的規定。
二、基因改造品項測試
依「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規定: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占最終產品總重量5%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如果違反上述的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12件黃豆或其製品樣品,皆未檢出GTS40-3-2、DP-305423-1、DP-356043-5基因改造品項。
6件玉米類樣品,皆未檢出TC1507、EVENT176、BT11、MON810、NK603、EVENT3272、MIR604、GA21、DAS-59122、MON863基因改造品項。
基因改造作物主要分類包括:耐農藥或抗病蟲害、提升對惡劣環境的抵抗能力、增加或改變作物的營養成分等類型,以耐除草劑類型的基因改造黃豆占多數,其中又以耐嘉磷塞除草劑黃豆最多。
嘉磷塞是一種廣效性有機磷殺草劑,俗稱年年春,可抑制植物中EPSPS酵素的活性,導致植物因蛋白質合成受阻而枯死,以達到除草的目的。而土壤中的腫瘤農桿菌具有對嘉磷塞不敏感的酵素,將腫瘤農桿菌的基因轉殖入黃豆,使黃豆也能對嘉磷塞不敏感,而躲過噴藥後的枯死。
基因改造玉米是以耐除草劑、抗蟲害類型的基因改造玉米占多數。土壤中蘇力菌的一個基因,會促使細胞製造一種特定的蛋白質,這種蛋白質對某些昆蟲,尤其是啃食作物的毛毛蟲和甲蟲而言是穿腸毒藥,將蘇力菌的基因植入玉米,當害蟲啃食玉米時,就會引起消化道中毒而死亡。
本次測試的基因改造品項資料如表三、四。
總結
自然界的規律下,繁殖只能在相同的物種內發生,基因改造工程創造出跨物種繁殖,產出前所未有的嶄新品種,不論基因改造作物是廠商宣稱解決世界糧食危機的劃時代科技,還是危害身體健康的生物武器,這些人造的生物體放在自然環境中,有可能帶來不可預期的後果。
在一項由奧地利衛生部委託維也納獸醫大學進行的實驗中,科學家發現,以基因改造玉米餵食白老鼠,被餵養的白老鼠從第三代開始,體重、體長和數量都明顯減少。研究人員同時指出,研究結果目前僅適用於實驗鼠,不能斷言它同樣適用於其他動物和人類,基因改造玉米是否會對其他動物和人類的生育能力造成影響仍需進一步研究。
但俄羅斯國家基因安全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Gene Security)及歐盟生態研究所(Institute of Ecological)都提出警訊:「基因改造飼料會造成動物的生殖障礙。」
食品標示是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指標;業者將食品品質及內容經由正確的標示方式呈現在包裝上,不僅代表對產品的負責態度,也是食品品質的呈現。基因改造食品的議題需要消費者持續關注,對消費者來說,正確的標示除了可提供適當的消費資訊外,也是對消費權益的另一層保障。
經由本次檢測發現:
1.台灣基因改造食品含量標示太寬鬆:台灣目前規定以基改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占最終產品總重量5%以上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如表五,相較之下,台灣基因改造食品含量標示太寬鬆。
台灣的農地有限,大多數農產品仰賴進口,在其他國家規定含量0.9%、1%須強制標示時,我們至少要有相同的規定,才能真正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2.商品應該不分包裝狀態,一律標示:許多消費者習慣在菜市場購買黃豆製品,例如豆乾、豆腐等,習慣在早餐店買豆漿,常去速食店喝玉米濃湯,這些散裝食品或已經烹調的食品,沒有納入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範圍,形同開了一扇方便之門,對消費者的保障僅做了一半,消費者有權利知道所食入的東西裡是否含有基因改造的成分,才能做出選擇,商品更應該不分包裝狀態一律標示,消費者知的權利才能完整。
3.基因改造標示範圍應擴大:台灣目前核准進口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所以標示規定僅侷限於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但全球基因改造作物還包括番茄、木瓜、馬鈴薯、稻米、油菜等,不是只有黃豆、玉米,完備的基因改造標示政策應該包括所有含基因改造作物成分的食品,台灣應比照歐盟強制標示所有產品,而廠商方面,只要知道有使用基因改造成分的原料,不論農作物種類、不論含量多寡,都建議主動標示,透過完備的標示,才能讓消費者飲食「食在安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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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