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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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7-11-18編修日期:109-12-29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金字第1090501066J號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為簡化運作層級,並未設置基金管理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為使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有效運用,發揮會計管理功能,辦理會計業務處理有所依循,乃依會計法、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及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之規定,訂定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由行政院主計處於97年11月18日核定施行。為配合會計法於108年11月20日公布刪除第29條條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2月31日主會發字第1080501181C號函修正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及「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等規定,爰按本基金業務需要,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2月訂頒之「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會計報告、決算書表格式及會計科目」,再修訂本制度,經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2月29日主會金字第1090501066J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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