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14-03-25編修日期:114-03-25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420101號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人員士氣,執行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遴選及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有功人員包含個人及團體。所稱團體,指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合作社、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工作,並符合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二條之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
(一)建立、協助制定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制度。
(二)執行、推動或研究防救森林火災或野生物災害、病蟲害防治等森林保護工作。
(三)執行及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
(四)推動造林、綠美化工作或林產利用。
(五)執行、推動國土保安、涵養水源或野生物、棲地復育工作。
(六)推動或從事林業或自然保育推廣、森林生態旅遊、社區林業工作。
(七)從事林業、自然保育調查研究或技術改良。
(八)從事或推動保存林業文化價值及相關設施。
(九)其他對於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之推動。
前項有功人員屬林業或自然保育相關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應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林業或自然保育工作五年以上。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候選者,須符合前點條件,且應於本部公開徵求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團體推薦,並應經該候選個人或團體同意。
(二)自我推薦。
前項推薦得以網路、電子檔或書面方式檢具推薦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之。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之選拔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並得約晤候選個人、候選團體委派之人員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初審之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複審評定之入選名單,核定得獎個人及團體;得獎個人或團體分別占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得獎團體至多以三個為限。
前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林業保育署署長為召集人,且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部有關司、處及林業保育署代表四人或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或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人至十人。
第一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得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每一得獎個人及團體各頒給獎狀一紙及獎盃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團體:由本部及其服務機關(構)審視得獎事蹟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團體:每一得獎個人至多頒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得獎團體至多頒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但得獎團體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者,不頒給獎金。
曾得獎或因同一事由依其他規定已獎勵者,不再獎勵。但有新貢獻事蹟者,不在此限。
六、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已受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已通過審查核定為得獎者,本部應逕予撤銷其得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狀、獎盃及獎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林業保育署編列預算支應。
回列表
瀏覽人次:2
最後更新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