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04-08-19編修日期:104-08-19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041710560號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企字第10417105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內原住民族地區之資源共同管理,執行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以下簡稱共管會)為任務編組,由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召集之。 各林管處以設置一個共管會為原則。但因交通狀況、地理環境及原住民族群不同等因素,有因地制宜必要時,得增設之;其增設之數不超過各林管處轄區內原住民族之族群數。
- 共管會對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及諮詢,供林管處採行:
- 推動森林經營、森林保護、生態旅遊及自然保育等事項。
- 共管區域內資源使用及管理計畫之協商與溝通事項。
- 週邊部落資源管理事項。
- 其他資源管理、經營事項。
- 共管會設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林管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各林管處副處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兼任委員,由各林管處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各林管處就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專家學者及各相關機關代表遴聘(派)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以達全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產生。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之相關規定未訂定前,得由各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推薦產生。 共管會得視需要由委員推派原住民代表一人擔任共同召集人。
- 共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共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機關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臨時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得召開。
- 共管會召開會議一個月前,各林管處得函請各委員提案,提案內容包括案由、說明及處理辦法建議等項目。 共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派代表出席陳述意見,並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 共管會委員為無給職。
- 共管會所需經費,由各林管處於年度預算勻支。
- 共管會所決議事項如涉及當地其他部落或社區權益及發展,應經前開部落或社區推派代表出席,並經其同意。該代表如不能出席時,應以書面陳述意見及表示是否同意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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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